嘉定区全面从严治党履责约谈制度(试行)
bevictor伟德 时间:2019-10-12 点击: 0 次浏览
嘉委办发〔2017〕22号
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
印发《嘉定区全面从严治党
履责约谈制度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镇、街道,嘉定bevictor伟德、嘉定工业区、菊园新区党委(党工委),区委各部、委,区政府各委、办、局党委(党工委、党组),各区级机关党组,各人民团体党组:
《嘉定区全面从严治党履责约谈制度(试行)》已经区委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
2017年4月21日
嘉定区全面从严治党履责约谈制度(试行)
根据《嘉定区关于全面从严治党"四责协同"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有关精神,现就开展履责约谈工作制定如下制度。
一、工作目标
坚持全面从严治党,针对党委履行全面监督、纪委履行专责监督、党的工作部门履行职能监督、党的基层组织履行日常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、存在问题等,党委书记要经常性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负责人,纪委书记要经常性约谈下级党委和纪委负责人,党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性约谈分管领域部门、单位负责人。通过约谈,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,提升履责意识,加强问题整改,推动责任落地生根。
二、约谈情形
(一)必谈情形
1.信访反映集中必谈;
2.案件多发频发必谈;
3.问题矛盾突出必谈;
4.职责履行不力必谈。
(二)视情约谈情形
l.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,或有新的成员进入班子,需要对其履行"一岗双责"进行引导、提醒的;
2.听闻有关干部的一些不良反映,认为有必要由其作出解释,或进行教育、提醒的;
3.干部履责偶尔出现不作为、消极作为等问题的;
4.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。
三、约谈流程
(一)党委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负责人
1.党委书记应事先了解相关情况,并听取本单位纪委书记汇报,明确谈话内容及方案。
2.与谈话对象约定谈话时间和地点,并提前告知参加人员。参加人员一般为1名纪检干部和1名记录人员。
3.党委书记在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了解事实经过、问题性质以及谈话对象的思想、工作、家庭状况等,注重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或辩解。有问题苗头的,要当场提醒、批评或诫勉;反映不实的,要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。
4.在谈话中,如有偏离谈话主题、谈话走过场等情况发生,纪检干部应及时对谈话人予以提醒。
5.谈话结束后,党委书记应与纪委书记交流沟通谈话情况,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。
6.谈话记录由党委书记、谈话对象、纪检干部、记录人员签字后,交本单位纪检部门存档。
(二)纪委书记约谈下级党委、纪委负责人
1.纪委书记应事先了解相关情况,确定谈话内容及方案。
2.与谈话对象约定谈话时间和地点,并提前告知记录人员。
3.纪委书记在约谈中要注意了解事实原委及谈话对象有关状况,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。
4.谈话结束后,纪委书记应根据谈话情况,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,根据需要向同级党委书记汇报有关谈话情况。
5.谈话记录由纪委书记、谈话对象、记录人员签字后,由本单位纪检部门存档。
(三)党政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领域部门、单位负责人
1.党政班子成员应事先了解相关情况,视情与纪委书记沟通有关情况,确定谈话内容及方案。
2.与谈话对象约定谈话时间和地点,并提前告知参加人员。参加人员一般为1名纪检干部和1名记录人员。
3.党政班子成员在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了解事实经过、问题性质以及谈话对象有关状况,注重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或辩解。有问题苗头的,要当场提醒、批评或诫勉;反映不实的,要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。
4.在谈话中,如有偏离谈话主题、谈话走过场等情况发生,纪检干部应及时对谈话人予以提醒。
5.谈话结束后,党政班子成员应与纪委书记交流沟通谈话情况,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。
6.谈话记录由党政班子成员、谈话对象、纪检干部、记录人员签字后,交本单位纪检部门存档。
四、其他
1.各单位可结合实际,制定操作细则。
2.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